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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千萬房產查封遭質疑 “河南最大虛假訴訟案”引發博弈

2015-01-26 13:18:53 來源:現代網

  一處價值超千萬的房產,卻有兩個版本的購房合同。房產遭法院查封,而查封的依據,則被多方人士指出:疑似造假。

  圍繞該房產,法院、房管局之博弈遠未結束。

  2015年1月5日,張淑梅幾近絕望,企圖跳樓自盡,幸好被及時趕到的派出所民警和消防官兵解救。

  河南女商人張淑梅持有的房產,被與己無關的訴訟涉及而遭遇查封、撤銷房產證之對待,最不能讓她容忍的是,自己合法取得房產、依法訴訟,被貼上了“河南最大虛假訴訟案”的標簽。

  維權無望,“我真的想一死了之。”張淑梅說。

  2014年7月2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簡稱登封法院)審結了一起號稱“全省法院系統查辦的最大虛假訴訟案”。但此后不久,包括法院在內,涉及案件的各方,便陷入博弈中,并延續至今。

  記者調查發現,此案的起因是,登封法院查封了一處平頂山市價值千萬的房產,該房產出現兩個版本的購房合同。

  而兩份合同又歸兩個不同買家,一份被開發商認可,并在房管局備案,另一份僅有復印件,未在房管局備案。

  吊詭的是,登封法院在審理另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卻依據了未在房管部門備案的復印件,便將上述房產查封。需要指出的是,張淑梅等人均與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無直接關系。

  隨即,張淑梅向登封法院提出異議,請求法院撤銷裁定、解除查封。

  但登封法院駁回了異議:“如不服,可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無奈,張淑梅只能將與其無關的,前述民間借貸糾紛案起訴人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產權,并停止執行。

  最終,登封法院再次駁回。緊接著,河南當地媒體便拿到了法院提供的有關材料,迅速發布新聞,稱張淑梅等人的訴訟系“河南最大虛假訴訟案”。

  日前,該案審判長、登封法院法官康少偉,以“采訪需經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政治部批準”為由,拒絕回應對此案細節的披露。

  離奇的查封

  2011年9月5日至2012年10月30日,張淑梅累計借給河南迪匯達實業有限公司(簡稱迪匯達公司)3100萬元。

  但該公司只歸還了張淑梅2100萬元后再無還款能力。后經雙方協商,迪匯達公司決定,將2011年7月18日1300多萬元購買的華誠榮邦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誠地產)房產轉讓給張,抵償對張淑梅的借款。該房產即是平頂山市新城區藍灣國際一至四層共計1678.65平方米的房產。

  2012年11月7日,迪匯達公司與張淑梅簽署協議,張將300萬房屋差價款,轉給迪匯達公司的指定賬戶。

  同一天,華誠地產與張淑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面積1678.65平方米。2013年9月27日,張淑梅與華誠公司對該房產進行了網簽備案,10月16日,平頂山市房管局為張淑梅發放了“平房權證新城自第13002178”號房產證。

  2012年11月7日,張淑梅與華誠地產簽訂商品房購買合同后的第23天,距平頂山140多公里外的登封法院,卻下達了一份“(2012)登民二初字第444號”民事裁定書(簡稱444號裁定書),將張淑梅購買華誠地產的房屋進行了查封。

  原因是,登封法院在201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李斌(化名)訴付建甫、朱大彬、李延沛、朱彬、迪匯達公司等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李斌于2012年11月29日,拿著上述合同復印件向登封法院提出保全申請,要求對迪匯達公司的房產進行查封。登封法院認為,李斌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最后裁定將屬于張淑梅的房產予以查封。

  記者在裁定中看到,雖然登封法院“查封”了張淑梅價值1300多萬房產,但有關單位只提供了600萬資產作擔保。河南知名律師稱:“這屬于嚴重的超標查封,擔保又嚴重不足,甚至不足標的物的一半。”

  至于李斌為何選擇在與平頂山毫無關系的登封起訴迪匯達公司等,張淑梅也不知情。登封法院則拒絕了記者關于此事的所有采訪請求。

  記者調查還發現,李斌之所以起訴迪匯達公司等,是因為他自稱借給后者500多萬元。

  費解的是,迪匯達公司不知道何時與李斌有過借貸關系。記者采訪發現,李斌等所謂的借款共有9筆,合計5000多萬元,除了白條借據外,沒有任何銀行取款、轉賬等憑證。迪匯達公司一付姓股東不認可這些借款,更不知道李斌為何人。

  法院與房管局的博弈

  既然如此,登封法院為何查封張淑梅等人的房產呢?民主與法制社記者調查得知,他們的依據是,迪匯達公司在2011年7月18日與華誠地產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

  張淑梅發現,這份合同上標注的房產,與自己購買的竟為同一處房產。華誠地產一負責人表示,只認可與張淑梅的合同,并對該合同負法律責任。對登封法院依據的合同復印件,華誠地產則在庭審時,指出其與自己的合同條款、簽名等明顯不一致。

  迪匯達公司一大股東回應說,并不清楚合同從哪里來的。首先,華誠地產認可的合同公章,比登封法院依據的合同復印件公章直徑要大;其次,前者公司代表簽名,與后者簽名也有出入。

  最主要的是,登封法院依據的合同復印件上,還出現了明顯格式錯誤,關鍵性條款中也出現了錯別字。

  平頂山市房管局表示,張淑梅和華誠地產簽訂的購房合同,在房管局備案并辦理了房產證。登封法院作為查封依據的購房合同,并沒在房管局備案。

  即便有如此多疑點,2012年12月10日,登封法院還是趕到平頂山房管局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值得一提的是,張淑梅等人在2012年11月7日,與華誠地產簽訂購房合同時,該樓盤手續還未完善。

  所以12月10日,平頂山房管局郭姓工作人員在送達回證上簽下:“該房產未辦理初始登記、未辦理合同備案登記、未辦理預告登記、未辦理預售,無法查封。”

  隨后,平頂山房管局按照相關規定,為張淑梅辦理了房產證。但到了2013年11月20日,登封法院向平頂山房管局發送了一份司法建議函,主體內容為張淑梅辦理房產登記中存在的多種問題,建議注銷登記等。

  登封法院指責平頂山房管局:“在明知該房產已經轉讓給被執行人且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于2013年10月16日為張淑梅辦理房屋轉移登記,造成被執行人財產被轉移,已涉嫌構成非法處置法院查封財產的行為。”

  平頂山房管局針對這些指責,覺得不可思議。“事實情況是登封法院當時并未在我局依法辦理完成相應的查封登記”。華誠地產某負責人,也不知道其建造的房屋被查封一事。

  2013年11月29日,平頂山房管局向登封法院復函:“所謂我局為張淑梅辦理房產登記中存在的問題與事實不符,建議注銷登記的法律依據錯誤。”

  平頂山房管局依據的是《物權法》第六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根據2012年12月10日當時,所謂被執行人迪匯達公司對所涉房產按照法律規定根本沒有取得相應物權,即便到了今日迪匯達公司對所涉房產在我局都沒有辦理任何物權登記。”平頂山房管局在給登封法院的復函中寫道。

  “基于登封法院未在我局辦理所涉房產查封登記以及被執行人迪匯達對所涉房產按照法律規定根本沒有取得物權的事實,我局在2013年10月16日為張淑梅辦理的房屋轉移登記,是依法對華誠地產房屋銷售行為所產生的產權轉移進行登記的合法程序。”平頂山房管局有關人員稱。

  迷霧重重

  到了2013年12月10日,登封法院再次向平頂山市房管局發去協助執行通知書。“對你局登記在張淑梅名下的涉案房產,暫不予辦理相關抵押、轉移等登記手續。”

  平頂山房管局堅信自己對該房產的所有處置行為,沒有任何違規、違法之處。在這種情況下,12月26日,登封法院向平頂山房管局下發了一份罰款決定書。

  理由是:平頂山房管局“于2013年10月16日將該查封房產為案外人張淑梅辦理了房屋轉移登記,致使本院查封的財產被轉移。”

  登封法院對平頂山房管局作出了罰款100萬元的決定。事情發展到此,哭笑不得的房管局,只能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復議申請。

  案件持續到2014年3月28日,平頂山市人民政府也卷進了這場博弈。

  當日,平頂山市人民政府在“平政復決【2014】2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上,撤銷了張淑梅手中持有的“平房權證新城自第13002178”號房產證。理由是:“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有了該行政復議決定后,2014年5月6日,登封法院再次作出民事裁定書,此時,申請執行人除了原來的李斌外,又多出了李某蓮和王某先。

  該份裁定“將被執行人迪匯達公司位于平頂山市新城區藍灣國際一至四層共計1678.65平方米的房產予以查封”。

  “登封法院依據的仍是那份既不被華誠地產認可,也不被房管局認可的疑似假的購房合同復印件。”張淑梅的兒子對記者說。

  無奈,張淑梅等人只能將李斌、李某蓮、王某先起訴至登封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上述房屋的產權為己所有,并停止對該房產的執行。

  2014年7月2日,登封法院駁回了張淑梅等人的訴訟請求。次日,河南乃至全國多家主流媒體刊登出一條新聞《河南省最大虛假訴訟案審結》。

  “合議庭認為,實業公司(指迪匯達)為轉移房產,逃避債務,與張某惡意串通虛構了三份共1000萬元的借款合同,并通過互相轉賬的方式,以證明張某支付了1000萬元借款。”公開的新聞報道稱,“實業公司與張某的行為,屬于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其目的是為了轉移已經被查封的房屋,防止房屋被法院執行后進入拍賣環節……7月2日,登封市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認定實業公司向張某的三次借款均是雙方串通‘互相轉賬’的假借款。法院當庭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等人的訴求,并考慮對涉案相關人員進行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張淑梅借給迪匯達的14筆借款以及300萬房屋差價款,均有銀行匯款憑證。而登封法院僅依據其中借舊還新的3筆續借行為就認定了其惡意串通的事實。即使沒有這3筆往來借款,迪匯達公司也欠張淑梅1000萬本金,又何必多此一舉?”張淑梅親屬說。

  記者聯系了河南一家刊登過該新聞的媒體,對方稱:“我們的內容主要是登封法院提供的。”

  而該案審判長,登封法院法官康少偉,始終沒有正面回應此案,只是一味強調:“要想采訪,我們將各方當事人帶到法院,邀請所有媒體前來采訪,我們共同答復。”

  另外,登封法院2014年7月2日對該案作出民事判決后,張淑梅等人又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11月12日,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2月16日,登封法院將該房產掛在該單位官網“司法網拍”板塊,并發布了競買公告,拍賣時間為2015年1月14日10時至2015年1月15日10時止,起拍價1500萬元。可當拍賣時間結束后,記者發現該場拍賣為流拍狀態。

  另外,登封法院在拍品所有人一欄,仍標注為:迪匯達公司。“從本案來看,結合平頂山房管局的表述,該處房產即使現在不是張淑梅,也更不可能是迪匯達的,因為房管部門從未給迪匯達辦理過對該房產的登記手續。”前述河南律師稱。來源:

  一處價值超千萬的房產,卻有兩個版本的購房合同。房產遭法院查封,而查封的依據,則被多方人士指出:疑似造假。

  圍繞該房產,法院、房管局之博弈遠未結束。

  2015年1月5日,張淑梅幾近絕望,企圖跳樓自盡,幸好被及時趕到的派出所民警和消防官兵解救。

  河南女商人張淑梅持有的房產,被與己無關的訴訟涉及而遭遇查封、撤銷房產證之對待,最不能讓她容忍的是,自己合法取得房產、依法訴訟,被貼上了“河南最大虛假訴訟案”的標簽。

  維權無望,“我真的想一死了之。”張淑梅說。

  2014年7月2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簡稱登封法院)審結了一起號稱“全省法院系統查辦的最大虛假訴訟案”。但此后不久,包括法院在內,涉及案件的各方,便陷入博弈中,并延續至今。

  記者調查發現,此案的起因是,登封法院查封了一處平頂山市價值千萬的房產,該房產出現兩個版本的購房合同。

  而兩份合同又歸兩個不同買家,一份被開發商認可,并在房管局備案,另一份僅有復印件,未在房管局備案。

  吊詭的是,登封法院在審理另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卻依據了未在房管部門備案的復印件,便將上述房產查封。需要指出的是,張淑梅等人均與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無直接關系。

  隨即,張淑梅向登封法院提出異議,請求法院撤銷裁定、解除查封。

  但登封法院駁回了異議:“如不服,可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無奈,張淑梅只能將與其無關的,前述民間借貸糾紛案起訴人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產權,并停止執行。

  最終,登封法院再次駁回。緊接著,河南當地媒體便拿到了法院提供的有關材料,迅速發布新聞,稱張淑梅等人的訴訟系“河南最大虛假訴訟案”。

  日前,該案審判長、登封法院法官康少偉,以“采訪需經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政治部批準”為由,拒絕回應對此案細節的披露。

  離奇的查封

  2011年9月5日至2012年10月30日,張淑梅累計借給河南迪匯達實業有限公司(簡稱迪匯達公司)3100萬元。

  但該公司只歸還了張淑梅2100萬元后再無還款能力。后經雙方協商,迪匯達公司決定,將2011年7月18日1300多萬元購買的華誠榮邦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誠地產)房產轉讓給張,抵償對張淑梅的借款。該房產即是平頂山市新城區藍灣國際一至四層共計1678.65平方米的房產。

  2012年11月7日,迪匯達公司與張淑梅簽署協議,張將300萬房屋差價款,轉給迪匯達公司的指定賬戶。

  同一天,華誠地產與張淑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面積1678.65平方米。2013年9月27日,張淑梅與華誠公司對該房產進行了網簽備案,10月16日,平頂山市房管局為張淑梅發放了“平房權證新城自第13002178”號房產證。

  2012年11月7日,張淑梅與華誠地產簽訂商品房購買合同后的第23天,距平頂山140多公里外的登封法院,卻下達了一份“(2012)登民二初字第444號”民事裁定書(簡稱444號裁定書),將張淑梅購買華誠地產的房屋進行了查封。

  原因是,登封法院在201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李斌(化名)訴付建甫、朱大彬、李延沛、朱彬、迪匯達公司等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李斌于2012年11月29日,拿著上述合同復印件向登封法院提出保全申請,要求對迪匯達公司的房產進行查封。登封法院認為,李斌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最后裁定將屬于張淑梅的房產予以查封。

  記者在裁定中看到,雖然登封法院“查封”了張淑梅價值1300多萬房產,但有關單位只提供了600萬資產作擔保。河南知名律師稱:“這屬于嚴重的超標查封,擔保又嚴重不足,甚至不足標的物的一半。”

  至于李斌為何選擇在與平頂山毫無關系的登封起訴迪匯達公司等,張淑梅也不知情。登封法院則拒絕了記者關于此事的所有采訪請求。

  記者調查還發現,李斌之所以起訴迪匯達公司等,是因為他自稱借給后者500多萬元。

  費解的是,迪匯達公司不知道何時與李斌有過借貸關系。記者采訪發現,李斌等所謂的借款共有9筆,合計5000多萬元,除了白條借據外,沒有任何銀行取款、轉賬等憑證。迪匯達公司一付姓股東不認可這些借款,更不知道李斌為何人。

  法院與房管局的博弈

  既然如此,登封法院為何查封張淑梅等人的房產呢?民主與法制社記者調查得知,他們的依據是,迪匯達公司在2011年7月18日與華誠地產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

  張淑梅發現,這份合同上標注的房產,與自己購買的竟為同一處房產。華誠地產一負責人表示,只認可與張淑梅的合同,并對該合同負法律責任。對登封法院依據的合同復印件,華誠地產則在庭審時,指出其與自己的合同條款、簽名等明顯不一致。

  迪匯達公司一大股東回應說,并不清楚合同從哪里來的。首先,華誠地產認可的合同公章,比登封法院依據的合同復印件公章直徑要大;其次,前者公司代表簽名,與后者簽名也有出入。

  最主要的是,登封法院依據的合同復印件上,還出現了明顯格式錯誤,關鍵性條款中也出現了錯別字。

  平頂山市房管局表示,張淑梅和華誠地產簽訂的購房合同,在房管局備案并辦理了房產證。登封法院作為查封依據的購房合同,并沒在房管局備案。

  即便有如此多疑點,2012年12月10日,登封法院還是趕到平頂山房管局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值得一提的是,張淑梅等人在2012年11月7日,與華誠地產簽訂購房合同時,該樓盤手續還未完善。

  所以12月10日,平頂山房管局郭姓工作人員在送達回證上簽下:“該房產未辦理初始登記、未辦理合同備案登記、未辦理預告登記、未辦理預售,無法查封。”

  隨后,平頂山房管局按照相關規定,為張淑梅辦理了房產證。但到了2013年11月20日,登封法院向平頂山房管局發送了一份司法建議函,主體內容為張淑梅辦理房產登記中存在的多種問題,建議注銷登記等。

  登封法院指責平頂山房管局:“在明知該房產已經轉讓給被執行人且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于2013年10月16日為張淑梅辦理房屋轉移登記,造成被執行人財產被轉移,已涉嫌構成非法處置法院查封財產的行為。”

  平頂山房管局針對這些指責,覺得不可思議。“事實情況是登封法院當時并未在我局依法辦理完成相應的查封登記”。華誠地產某負責人,也不知道其建造的房屋被查封一事。

  2013年11月29日,平頂山房管局向登封法院復函:“所謂我局為張淑梅辦理房產登記中存在的問題與事實不符,建議注銷登記的法律依據錯誤。”

  平頂山房管局依據的是《物權法》第六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根據2012年12月10日當時,所謂被執行人迪匯達公司對所涉房產按照法律規定根本沒有取得相應物權,即便到了今日迪匯達公司對所涉房產在我局都沒有辦理任何物權登記。”平頂山房管局在給登封法院的復函中寫道。

  “基于登封法院未在我局辦理所涉房產查封登記以及被執行人迪匯達對所涉房產按照法律規定根本沒有取得物權的事實,我局在2013年10月16日為張淑梅辦理的房屋轉移登記,是依法對華誠地產房屋銷售行為所產生的產權轉移進行登記的合法程序。”平頂山房管局有關人員稱。

  迷霧重重

  到了2013年12月10日,登封法院再次向平頂山市房管局發去協助執行通知書。“對你局登記在張淑梅名下的涉案房產,暫不予辦理相關抵押、轉移等登記手續。”

  平頂山房管局堅信自己對該房產的所有處置行為,沒有任何違規、違法之處。在這種情況下,12月26日,登封法院向平頂山房管局下發了一份罰款決定書。

  理由是:平頂山房管局“于2013年10月16日將該查封房產為案外人張淑梅辦理了房屋轉移登記,致使本院查封的財產被轉移。”

  登封法院對平頂山房管局作出了罰款100萬元的決定。事情發展到此,哭笑不得的房管局,只能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復議申請。

  案件持續到2014年3月28日,平頂山市人民政府也卷進了這場博弈。

  當日,平頂山市人民政府在“平政復決【2014】2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上,撤銷了張淑梅手中持有的“平房權證新城自第13002178”號房產證。理由是:“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有了該行政復議決定后,2014年5月6日,登封法院再次作出民事裁定書,此時,申請執行人除了原來的李斌外,又多出了李某蓮和王某先。

  該份裁定“將被執行人迪匯達公司位于平頂山市新城區藍灣國際一至四層共計1678.65平方米的房產予以查封”。

  “登封法院依據的仍是那份既不被華誠地產認可,也不被房管局認可的疑似假的購房合同復印件。”張淑梅的兒子對記者說。

  無奈,張淑梅等人只能將李斌、李某蓮、王某先起訴至登封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上述房屋的產權為己所有,并停止對該房產的執行。

  2014年7月2日,登封法院駁回了張淑梅等人的訴訟請求。次日,河南乃至全國多家主流媒體刊登出一條新聞《河南省最大虛假訴訟案審結》。

  “合議庭認為,實業公司(指迪匯達)為轉移房產,逃避債務,與張某惡意串通虛構了三份共1000萬元的借款合同,并通過互相轉賬的方式,以證明張某支付了1000萬元借款。”公開的新聞報道稱,“實業公司與張某的行為,屬于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其目的是為了轉移已經被查封的房屋,防止房屋被法院執行后進入拍賣環節……7月2日,登封市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認定實業公司向張某的三次借款均是雙方串通‘互相轉賬’的假借款。法院當庭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等人的訴求,并考慮對涉案相關人員進行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張淑梅借給迪匯達的14筆借款以及300萬房屋差價款,均有銀行匯款憑證。而登封法院僅依據其中借舊還新的3筆續借行為就認定了其惡意串通的事實。即使沒有這3筆往來借款,迪匯達公司也欠張淑梅1000萬本金,又何必多此一舉?”張淑梅親屬說。

  記者聯系了河南一家刊登過該新聞的媒體,對方稱:“我們的內容主要是登封法院提供的。”

  而該案審判長,登封法院法官康少偉,始終沒有正面回應此案,只是一味強調:“要想采訪,我們將各方當事人帶到法院,邀請所有媒體前來采訪,我們共同答復。”

  另外,登封法院2014年7月2日對該案作出民事判決后,張淑梅等人又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11月12日,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2月16日,登封法院將該房產掛在該單位官網“司法網拍”板塊,并發布了競買公告,拍賣時間為2015年1月14日10時至2015年1月15日10時止,起拍價1500萬元。可當拍賣時間結束后,記者發現該場拍賣為流拍狀態。

  另外,登封法院在拍品所有人一欄,仍標注為:迪匯達公司。“從本案來看,結合平頂山房管局的表述,該處房產即使現在不是張淑梅,也更不可能是迪匯達的,因為房管部門從未給迪匯達辦理過對該房產的登記手續。”前述河南律師稱。

  一處價值超千萬的房產,卻有兩個版本的購房合同。房產遭法院查封,而查封的依據,則被多方人士指出:疑似造假。

  圍繞該房產,法院、房管局之博弈遠未結束。

  2015年1月5日,張淑梅幾近絕望,企圖跳樓自盡,幸好被及時趕到的派出所民警和消防官兵解救。

  河南女商人張淑梅持有的房產,被與己無關的訴訟涉及而遭遇查封、撤銷房產證之對待,最不能讓她容忍的是,自己合法取得房產、依法訴訟,被貼上了“河南最大虛假訴訟案”的標簽。

  維權無望,“我真的想一死了之。”張淑梅說。

  2014年7月2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簡稱登封法院)審結了一起號稱“全省法院系統查辦的最大虛假訴訟案”。但此后不久,包括法院在內,涉及案件的各方,便陷入博弈中,并延續至今。

  記者調查發現,此案的起因是,登封法院查封了一處平頂山市價值千萬的房產,該房產出現兩個版本的購房合同。

  而兩份合同又歸兩個不同買家,一份被開發商認可,并在房管局備案,另一份僅有復印件,未在房管局備案。

  吊詭的是,登封法院在審理另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卻依據了未在房管部門備案的復印件,便將上述房產查封。需要指出的是,張淑梅等人均與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無直接關系。

  隨即,張淑梅向登封法院提出異議,請求法院撤銷裁定、解除查封。

  但登封法院駁回了異議:“如不服,可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無奈,張淑梅只能將與其無關的,前述民間借貸糾紛案起訴人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產權,并停止執行。

  最終,登封法院再次駁回。緊接著,河南當地媒體便拿到了法院提供的有關材料,迅速發布新聞,稱張淑梅等人的訴訟系“河南最大虛假訴訟案”。

  日前,該案審判長、登封法院法官康少偉,以“采訪需經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政治部批準”為由,拒絕回應對此案細節的披露。

  離奇的查封

  2011年9月5日至2012年10月30日,張淑梅累計借給河南迪匯達實業有限公司(簡稱迪匯達公司)3100萬元。

  但該公司只歸還了張淑梅2100萬元后再無還款能力。后經雙方協商,迪匯達公司決定,將2011年7月18日1300多萬元購買的華誠榮邦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誠地產)房產轉讓給張,抵償對張淑梅的借款。該房產即是平頂山市新城區藍灣國際一至四層共計1678.65平方米的房產。

  2012年11月7日,迪匯達公司與張淑梅簽署協議,張將300萬房屋差價款,轉給迪匯達公司的指定賬戶。

  同一天,華誠地產與張淑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面積1678.65平方米。2013年9月27日,張淑梅與華誠公司對該房產進行了網簽備案,10月16日,平頂山市房管局為張淑梅發放了“平房權證新城自第13002178”號房產證。

  2012年11月7日,張淑梅與華誠地產簽訂商品房購買合同后的第23天,距平頂山140多公里外的登封法院,卻下達了一份“(2012)登民二初字第444號”民事裁定書(簡稱444號裁定書),將張淑梅購買華誠地產的房屋進行了查封。

  原因是,登封法院在201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李斌(化名)訴付建甫、朱大彬、李延沛、朱彬、迪匯達公司等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李斌于2012年11月29日,拿著上述合同復印件向登封法院提出保全申請,要求對迪匯達公司的房產進行查封。登封法院認為,李斌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最后裁定將屬于張淑梅的房產予以查封。

  記者在裁定中看到,雖然登封法院“查封”了張淑梅價值1300多萬房產,但有關單位只提供了600萬資產作擔保。河南知名律師稱:“這屬于嚴重的超標查封,擔保又嚴重不足,甚至不足標的物的一半。”

  至于李斌為何選擇在與平頂山毫無關系的登封起訴迪匯達公司等,張淑梅也不知情。登封法院則拒絕了記者關于此事的所有采訪請求。

  記者調查還發現,李斌之所以起訴迪匯達公司等,是因為他自稱借給后者500多萬元。

  費解的是,迪匯達公司不知道何時與李斌有過借貸關系。記者采訪發現,李斌等所謂的借款共有9筆,合計5000多萬元,除了白條借據外,沒有任何銀行取款、轉賬等憑證。迪匯達公司一付姓股東不認可這些借款,更不知道李斌為何人。

  法院與房管局的博弈

  既然如此,登封法院為何查封張淑梅等人的房產呢?民主與法制社記者調查得知,他們的依據是,迪匯達公司在2011年7月18日與華誠地產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

  張淑梅發現,這份合同上標注的房產,與自己購買的竟為同一處房產。華誠地產一負責人表示,只認可與張淑梅的合同,并對該合同負法律責任。對登封法院依據的合同復印件,華誠地產則在庭審時,指出其與自己的合同條款、簽名等明顯不一致。

  迪匯達公司一大股東回應說,并不清楚合同從哪里來的。首先,華誠地產認可的合同公章,比登封法院依據的合同復印件公章直徑要大;其次,前者公司代表簽名,與后者簽名也有出入。

  最主要的是,登封法院依據的合同復印件上,還出現了明顯格式錯誤,關鍵性條款中也出現了錯別字。

  平頂山市房管局表示,張淑梅和華誠地產簽訂的購房合同,在房管局備案并辦理了房產證。登封法院作為查封依據的購房合同,并沒在房管局備案。

  即便有如此多疑點,2012年12月10日,登封法院還是趕到平頂山房管局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值得一提的是,張淑梅等人在2012年11月7日,與華誠地產簽訂購房合同時,該樓盤手續還未完善。

  所以12月10日,平頂山房管局郭姓工作人員在送達回證上簽下:“該房產未辦理初始登記、未辦理合同備案登記、未辦理預告登記、未辦理預售,無法查封。”

  隨后,平頂山房管局按照相關規定,為張淑梅辦理了房產證。但到了2013年11月20日,登封法院向平頂山房管局發送了一份司法建議函,主體內容為張淑梅辦理房產登記中存在的多種問題,建議注銷登記等。

  登封法院指責平頂山房管局:“在明知該房產已經轉讓給被執行人且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于2013年10月16日為張淑梅辦理房屋轉移登記,造成被執行人財產被轉移,已涉嫌構成非法處置法院查封財產的行為。”

  平頂山房管局針對這些指責,覺得不可思議。“事實情況是登封法院當時并未在我局依法辦理完成相應的查封登記”。華誠地產某負責人,也不知道其建造的房屋被查封一事。

  2013年11月29日,平頂山房管局向登封法院復函:“所謂我局為張淑梅辦理房產登記中存在的問題與事實不符,建議注銷登記的法律依據錯誤。”

  平頂山房管局依據的是《物權法》第六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根據2012年12月10日當時,所謂被執行人迪匯達公司對所涉房產按照法律規定根本沒有取得相應物權,即便到了今日迪匯達公司對所涉房產在我局都沒有辦理任何物權登記。”平頂山房管局在給登封法院的復函中寫道。

  “基于登封法院未在我局辦理所涉房產查封登記以及被執行人迪匯達對所涉房產按照法律規定根本沒有取得物權的事實,我局在2013年10月16日為張淑梅辦理的房屋轉移登記,是依法對華誠地產房屋銷售行為所產生的產權轉移進行登記的合法程序。”平頂山房管局有關人員稱。

  迷霧重重

  到了2013年12月10日,登封法院再次向平頂山市房管局發去協助執行通知書。“對你局登記在張淑梅名下的涉案房產,暫不予辦理相關抵押、轉移等登記手續。”

  平頂山房管局堅信自己對該房產的所有處置行為,沒有任何違規、違法之處。在這種情況下,12月26日,登封法院向平頂山房管局下發了一份罰款決定書。

  理由是:平頂山房管局“于2013年10月16日將該查封房產為案外人張淑梅辦理了房屋轉移登記,致使本院查封的財產被轉移。”

  登封法院對平頂山房管局作出了罰款100萬元的決定。事情發展到此,哭笑不得的房管局,只能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復議申請。

  案件持續到2014年3月28日,平頂山市人民政府也卷進了這場博弈。

  當日,平頂山市人民政府在“平政復決【2014】2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上,撤銷了張淑梅手中持有的“平房權證新城自第13002178”號房產證。理由是:“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有了該行政復議決定后,2014年5月6日,登封法院再次作出民事裁定書,此時,申請執行人除了原來的李斌外,又多出了李某蓮和王某先。

  該份裁定“將被執行人迪匯達公司位于平頂山市新城區藍灣國際一至四層共計1678.65平方米的房產予以查封”。

  “登封法院依據的仍是那份既不被華誠地產認可,也不被房管局認可的疑似假的購房合同復印件。”張淑梅的兒子對記者說。

  無奈,張淑梅等人只能將李斌、李某蓮、王某先起訴至登封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上述房屋的產權為己所有,并停止對該房產的執行。

  2014年7月2日,登封法院駁回了張淑梅等人的訴訟請求。次日,河南乃至全國多家主流媒體刊登出一條新聞《河南省最大虛假訴訟案審結》。

  “合議庭認為,實業公司(指迪匯達)為轉移房產,逃避債務,與張某惡意串通虛構了三份共1000萬元的借款合同,并通過互相轉賬的方式,以證明張某支付了1000萬元借款。”公開的新聞報道稱,“實業公司與張某的行為,屬于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其目的是為了轉移已經被查封的房屋,防止房屋被法院執行后進入拍賣環節……7月2日,登封市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認定實業公司向張某的三次借款均是雙方串通‘互相轉賬’的假借款。法院當庭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等人的訴求,并考慮對涉案相關人員進行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張淑梅借給迪匯達的14筆借款以及300萬房屋差價款,均有銀行匯款憑證。而登封法院僅依據其中借舊還新的3筆續借行為就認定了其惡意串通的事實。即使沒有這3筆往來借款,迪匯達公司也欠張淑梅1000萬本金,又何必多此一舉?”張淑梅親屬說。

  記者聯系了河南一家刊登過該新聞的媒體,對方稱:“我們的內容主要是登封法院提供的。”

  而該案審判長,登封法院法官康少偉,始終沒有正面回應此案,只是一味強調:“要想采訪,我們將各方當事人帶到法院,邀請所有媒體前來采訪,我們共同答復。”

  另外,登封法院2014年7月2日對該案作出民事判決后,張淑梅等人又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11月12日,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2月16日,登封法院將該房產掛在該單位官網“司法網拍”板塊,并發布了競買公告,拍賣時間為2015年1月14日10時至2015年1月15日10時止,起拍價1500萬元。可當拍賣時間結束后,記者發現該場拍賣為流拍狀態。

  另外,登封法院在拍品所有人一欄,仍標注為:迪匯達公司。“從本案來看,結合平頂山房管局的表述,該處房產即使現在不是張淑梅,也更不可能是迪匯達的,因為房管部門從未給迪匯達辦理過對該房產的登記手續。”前述河南律師稱。

  一處價值超千萬的房產,卻有兩個版本的購房合同。房產遭法院查封,而查封的依據,則被多方人士指出:疑似造假。

  圍繞該房產,法院、房管局之博弈遠未結束。

  2015年1月5日,張淑梅幾近絕望,企圖跳樓自盡,幸好被及時趕到的派出所民警和消防官兵解救。

  河南女商人張淑梅持有的房產,被與己無關的訴訟涉及而遭遇查封、撤銷房產證之對待,最不能讓她容忍的是,自己合法取得房產、依法訴訟,被貼上了“河南最大虛假訴訟案”的標簽。

  維權無望,“我真的想一死了之。”張淑梅說。

  2014年7月2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簡稱登封法院)審結了一起號稱“全省法院系統查辦的最大虛假訴訟案”。但此后不久,包括法院在內,涉及案件的各方,便陷入博弈中,并延續至今。

  記者調查發現,此案的起因是,登封法院查封了一處平頂山市價值千萬的房產,該房產出現兩個版本的購房合同。

  而兩份合同又歸兩個不同買家,一份被開發商認可,并在房管局備案,另一份僅有復印件,未在房管局備案。

  吊詭的是,登封法院在審理另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卻依據了未在房管部門備案的復印件,便將上述房產查封。需要指出的是,張淑梅等人均與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無直接關系。

  隨即,張淑梅向登封法院提出異議,請求法院撤銷裁定、解除查封。

  但登封法院駁回了異議:“如不服,可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無奈,張淑梅只能將與其無關的,前述民間借貸糾紛案起訴人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產權,并停止執行。

  最終,登封法院再次駁回。緊接著,河南當地媒體便拿到了法院提供的有關材料,迅速發布新聞,稱張淑梅等人的訴訟系“河南最大虛假訴訟案”。

  日前,該案審判長、登封法院法官康少偉,以“采訪需經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政治部批準”為由,拒絕回應對此案細節的披露。

  離奇的查封

  2011年9月5日至2012年10月30日,張淑梅累計借給河南迪匯達實業有限公司(簡稱迪匯達公司)3100萬元。

  但該公司只歸還了張淑梅2100萬元后再無還款能力。后經雙方協商,迪匯達公司決定,將2011年7月18日1300多萬元購買的華誠榮邦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誠地產)房產轉讓給張,抵償對張淑梅的借款。該房產即是平頂山市新城區藍灣國際一至四層共計1678.65平方米的房產。

  2012年11月7日,迪匯達公司與張淑梅簽署協議,張將300萬房屋差價款,轉給迪匯達公司的指定賬戶。

  同一天,華誠地產與張淑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面積1678.65平方米。2013年9月27日,張淑梅與華誠公司對該房產進行了網簽備案,10月16日,平頂山市房管局為張淑梅發放了“平房權證新城自第13002178”號房產證。

  2012年11月7日,張淑梅與華誠地產簽訂商品房購買合同后的第23天,距平頂山140多公里外的登封法院,卻下達了一份“(2012)登民二初字第444號”民事裁定書(簡稱444號裁定書),將張淑梅購買華誠地產的房屋進行了查封。

  原因是,登封法院在201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李斌(化名)訴付建甫、朱大彬、李延沛、朱彬、迪匯達公司等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李斌于2012年11月29日,拿著上述合同復印件向登封法院提出保全申請,要求對迪匯達公司的房產進行查封。登封法院認為,李斌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最后裁定將屬于張淑梅的房產予以查封。

  記者在裁定中看到,雖然登封法院“查封”了張淑梅價值1300多萬房產,但有關單位只提供了600萬資產作擔保。河南知名律師稱:“這屬于嚴重的超標查封,擔保又嚴重不足,甚至不足標的物的一半。”

  至于李斌為何選擇在與平頂山毫無關系的登封起訴迪匯達公司等,張淑梅也不知情。登封法院則拒絕了記者關于此事的所有采訪請求。

  記者調查還發現,李斌之所以起訴迪匯達公司等,是因為他自稱借給后者500多萬元。

  費解的是,迪匯達公司不知道何時與李斌有過借貸關系。記者采訪發現,李斌等所謂的借款共有9筆,合計5000多萬元,除了白條借據外,沒有任何銀行取款、轉賬等憑證。迪匯達公司一付姓股東不認可這些借款,更不知道李斌為何人。

  法院與房管局的博弈

  既然如此,登封法院為何查封張淑梅等人的房產呢?民主與法制社記者調查得知,他們的依據是,迪匯達公司在2011年7月18日與華誠地產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

  張淑梅發現,這份合同上標注的房產,與自己購買的竟為同一處房產。華誠地產一負責人表示,只認可與張淑梅的合同,并對該合同負法律責任。對登封法院依據的合同復印件,華誠地產則在庭審時,指出其與自己的合同條款、簽名等明顯不一致。

  迪匯達公司一大股東回應說,并不清楚合同從哪里來的。首先,華誠地產認可的合同公章,比登封法院依據的合同復印件公章直徑要大;其次,前者公司代表簽名,與后者簽名也有出入。

  最主要的是,登封法院依據的合同復印件上,還出現了明顯格式錯誤,關鍵性條款中也出現了錯別字。

  平頂山市房管局表示,張淑梅和華誠地產簽訂的購房合同,在房管局備案并辦理了房產證。登封法院作為查封依據的購房合同,并沒在房管局備案。

  即便有如此多疑點,2012年12月10日,登封法院還是趕到平頂山房管局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值得一提的是,張淑梅等人在2012年11月7日,與華誠地產簽訂購房合同時,該樓盤手續還未完善。

  所以12月10日,平頂山房管局郭姓工作人員在送達回證上簽下:“該房產未辦理初始登記、未辦理合同備案登記、未辦理預告登記、未辦理預售,無法查封。”

  隨后,平頂山房管局按照相關規定,為張淑梅辦理了房產證。但到了2013年11月20日,登封法院向平頂山房管局發送了一份司法建議函,主體內容為張淑梅辦理房產登記中存在的多種問題,建議注銷登記等。

  登封法院指責平頂山房管局:“在明知該房產已經轉讓給被執行人且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于2013年10月16日為張淑梅辦理房屋轉移登記,造成被執行人財產被轉移,已涉嫌構成非法處置法院查封財產的行為。”

  平頂山房管局針對這些指責,覺得不可思議。“事實情況是登封法院當時并未在我局依法辦理完成相應的查封登記”。華誠地產某負責人,也不知道其建造的房屋被查封一事。

  2013年11月29日,平頂山房管局向登封法院復函:“所謂我局為張淑梅辦理房產登記中存在的問題與事實不符,建議注銷登記的法律依據錯誤。”

  平頂山房管局依據的是《物權法》第六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根據2012年12月10日當時,所謂被執行人迪匯達公司對所涉房產按照法律規定根本沒有取得相應物權,即便到了今日迪匯達公司對所涉房產在我局都沒有辦理任何物權登記。”平頂山房管局在給登封法院的復函中寫道。

  “基于登封法院未在我局辦理所涉房產查封登記以及被執行人迪匯達對所涉房產按照法律規定根本沒有取得物權的事實,我局在2013年10月16日為張淑梅辦理的房屋轉移登記,是依法對華誠地產房屋銷售行為所產生的產權轉移進行登記的合法程序。”平頂山房管局有關人員稱。

  迷霧重重

  到了2013年12月10日,登封法院再次向平頂山市房管局發去協助執行通知書。“對你局登記在張淑梅名下的涉案房產,暫不予辦理相關抵押、轉移等登記手續。”

  平頂山房管局堅信自己對該房產的所有處置行為,沒有任何違規、違法之處。在這種情況下,12月26日,登封法院向平頂山房管局下發了一份罰款決定書。

  理由是:平頂山房管局“于2013年10月16日將該查封房產為案外人張淑梅辦理了房屋轉移登記,致使本院查封的財產被轉移。”

  登封法院對平頂山房管局作出了罰款100萬元的決定。事情發展到此,哭笑不得的房管局,只能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復議申請。

  案件持續到2014年3月28日,平頂山市人民政府也卷進了這場博弈。

  當日,平頂山市人民政府在“平政復決【2014】2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上,撤銷了張淑梅手中持有的“平房權證新城自第13002178”號房產證。理由是:“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有了該行政復議決定后,2014年5月6日,登封法院再次作出民事裁定書,此時,申請執行人除了原來的李斌外,又多出了李某蓮和王某先。

  該份裁定“將被執行人迪匯達公司位于平頂山市新城區藍灣國際一至四層共計1678.65平方米的房產予以查封”。

  “登封法院依據的仍是那份既不被華誠地產認可,也不被房管局認可的疑似假的購房合同復印件。”張淑梅的兒子對記者說。

  無奈,張淑梅等人只能將李斌、李某蓮、王某先起訴至登封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上述房屋的產權為己所有,并停止對該房產的執行。

  2014年7月2日,登封法院駁回了張淑梅等人的訴訟請求。次日,河南乃至全國多家主流媒體刊登出一條新聞《河南省最大虛假訴訟案審結》。

  “合議庭認為,實業公司(指迪匯達)為轉移房產,逃避債務,與張某惡意串通虛構了三份共1000萬元的借款合同,并通過互相轉賬的方式,以證明張某支付了1000萬元借款。”公開的新聞報道稱,“實業公司與張某的行為,屬于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其目的是為了轉移已經被查封的房屋,防止房屋被法院執行后進入拍賣環節……7月2日,登封市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認定實業公司向張某的三次借款均是雙方串通‘互相轉賬’的假借款。法院當庭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等人的訴求,并考慮對涉案相關人員進行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張淑梅借給迪匯達的14筆借款以及300萬房屋差價款,均有銀行匯款憑證。而登封法院僅依據其中借舊還新的3筆續借行為就認定了其惡意串通的事實。即使沒有這3筆往來借款,迪匯達公司也欠張淑梅1000萬本金,又何必多此一舉?”張淑梅親屬說。

  記者聯系了河南一家刊登過該新聞的媒體,對方稱:“我們的內容主要是登封法院提供的。”

  而該案審判長,登封法院法官康少偉,始終沒有正面回應此案,只是一味強調:“要想采訪,我們將各方當事人帶到法院,邀請所有媒體前來采訪,我們共同答復。”

  另外,登封法院2014年7月2日對該案作出民事判決后,張淑梅等人又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11月12日,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2月16日,登封法院將該房產掛在該單位官網“司法網拍”板塊,并發布了競買公告,拍賣時間為2015年1月14日10時至2015年1月15日10時止,起拍價1500萬元。可當拍賣時間結束后,記者發現該場拍賣為流拍狀態。

  另外,登封法院在拍品所有人一欄,仍標注為:迪匯達公司。“從本案來看,結合平頂山房管局的表述,該處房產即使現在不是張淑梅,也更不可能是迪匯達的,因為房管部門從未給迪匯達辦理過對該房產的登記手續。”前述河南律師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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